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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促进会 简介
深圳市节约用水促进会,成立于2014年6月8日,是在深圳市水务局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以倡导节约用水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促进会以”全民节水“为终极目标,致力于打造“政产学研用”五位一体的节水事业平台,成为中国节水事业的先行者、创新者和推动者。
自成立以来,促进会大力推动全民节水活动,组建专家委员会,目前已指导了1000多家节水型单位创建。受深圳市及各区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建委、市教育局、福田区教研中心、福田区教科院、罗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光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龙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粤海街道等单位委托担任节水技术顾问,并开展了节水管理培训、节水科普宣传进社区、校园及企业等3000余场节水宣传活动。另外,促进会还有10余项节水发明专利,广泛应用于各大政企单位、医院、学校等,全方位助力其开展节水工作。
促进会自2014年起,先后发起深圳市节水器具孵化站、深圳市节水技术研究院和深圳市慈善会·节水公益基金,连续五年承办中学生水科技发明比赛活动,并成功举办首届粤港澳大湾区节约用水专家论坛,助力深圳建设节水典范城市。
1.成立节水研究院,组建专家顾问团队
促进会吸纳专家顾问30人,组建了由来自清华、北大等著名高等学府的博导,国家标准委员会、各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及各大型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组成专家委员会,培养节水人才,为政府、公共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献计献策。
2.大力发展会员单位
本会经过5年多的联络沟通工作,目前已经吸纳了超50家会员单位加入,业务主要包括测试、绿化灌溉、安装施工、EMC、探漏、器具、水表、管网图绘制、水处理、管网监控等领域,还有更多的会员单位正在逐步接洽发展中。
深圳市节约用水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 Shenzhen Water Conser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SWCPA。
第二条 本会会员是由深圳市专门从事节水事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热心节水环保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我市节水志愿者,传播节水文化,宣传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建节水型社会。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10号中浩大厦1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及宣传活动,促进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二)积极开展与其它环保组织的合作,促进节水文化的传播交流;
(三)编辑出版有关节水环保的内部交流刊物和书籍,为会员开展培训及提供节水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一个交流经验、促进协同发展的平台;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会员传递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在节水事业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树立社会学习的榜样,推进节水文化的建设;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环保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交流经验和信息;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单位达到50家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或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三)负责本会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审查批准工作;
(四)定期检查本会秘书处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或受会长委托分管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加强会员单位和个人的联络服务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促进会内设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4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20元。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节约用水促进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政府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社团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社团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团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丁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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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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